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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商业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2-02 15:22:43 浏览次数:10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蔡磊律师 紧急: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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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要服务业务范围:投融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诉讼、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征地补偿、涉外法律、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等。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广州黄埔区房产律师,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房产律师,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专业房产律师,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合用本法。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_广州市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治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正当,公平,同等自愿,老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正当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方面的规章轨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同等协商作出划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 务 院劳动保障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 府在劳动合同轨制实施的监视治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分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匡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同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前提,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出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但愿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春秋,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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