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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广州加盟合同纠纷官司有过胜诉经验的律师

更新时间:2019-06-06 16:15:20 浏览次数:100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机场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大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件结果效果好,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擅长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个人签订加盟合同后开公司经营的,擅长加盟纠纷案件,发生纠纷告个人还是公司?
案例:青岛玛A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葛某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
看点:自然人作为被特许人,成立公司运营加盟店,应由本人向特许人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葛某根据其与青岛玛A雅公司签订的《加盟契约书》,取得青岛玛A雅公司授予的“玛A雅房屋济南市总代理”权限后,即与夏某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了济南玛A雅公司,在济南市开展房屋中介服务活动。后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青岛玛A雅公司起诉要求葛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葛某主张涉案加盟费及广告基A金的缴纳,应由从事授权经营中介业务的济南玛A雅公司承担。
对此,一审法A院认为,公司成立后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青岛玛A雅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既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二审法A院则认为,青岛玛A雅公司作为《加盟契约书》的权利主体,起诉《加盟契约书》的合同相对人葛某承担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葛某辩称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主体不是其本人,而是济南玛A雅公司,该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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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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