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的行为与侵害同在。行为犯的构成行为一俟完成,合法权益即受到现实侵害。也就是说,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与行为本身不存在时间上的分离。以强奸罪为例,一旦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妇女的性的权利即已受到了现实的侵害,所以强奸罪是行为犯。同理,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一旦行为人已控制妇女、儿童,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已发生。而同样是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虽然由于故意杀人罪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差异有大有小,但行为与结果之时间差异却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于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作为危害结果,后于行为本身。所以,行为与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同在,是衡量某一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一个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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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之关于行为犯的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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