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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案律师电话发律师函解除加盟合同咨询荔湾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3 23:14:54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坑口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广州合同专业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570980701,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等事宜。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问题

广州想解除加盟合同要发函吗?解除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律师解答:解除合同需要书面发函,如果短信或微信等正式的要求解除合同的完整信息有时候也可以。z好是咨询律师,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是稳妥的,因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一定要合理合法,如果写错了可能会影响后面的诉讼。
判决书节选:
对于争议焦点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或是可予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夏某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雅某公司发出律师函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17年5月20日妥投,雅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夏某于2017年2月26日与雅某公司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份向雅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17年7月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双方均确认因店铺并未实际开张,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订货、供货义务,雅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夏某实际利用。故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夏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5月20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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