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再审律师 广州民事再审律师 广州再审申诉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再审律师 广州民事再审律师 广州再审申诉律师

更新时间:2015-08-04 17:47:45 浏览次数:223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再审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一、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状王律师团队,本团队成员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劳动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房产经济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刑事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大权益!
状王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4日
UID:171633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