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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广州萝岗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0-01-12 11:39:24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广州 > 萝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个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1、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未遂。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罪会判几年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1)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被行政处罚的;

(9)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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