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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南沙看守所家属能会见吗

更新时间:2020-03-24 10:06:55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对于毒枭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从严掌握:
    1、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2、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马仔,功不以抵罪,或者对其从轻处罚后全案或与之相关联的案件的处罚明显不平衡、不公平的,不应从轻处罚;
    4、如果是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他们协助抓获毒枭、主犯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该更大;5、罪行极其严重的,即使有重大立功,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例如2009年“6.26”禁毒日发布的汪锡林、芦岗、周真军案,三被告人、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300多公斤,尽管其中二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均被核准死刑。
    二、亲属代立功的问题。亲属代立功,是指毒品犯罪被告人的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因刑法规定的立功主体是犯罪人,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包括犯罪人的亲属,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所以亲属代立功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不能成为毒品犯罪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虽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但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亲属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后告知被告人,或同监犯将本人或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有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属实,虽可以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的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非法途径传递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方法传递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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