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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翻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能分吗 广州萝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3-27 18:06:04 浏览次数:80次
区域: 广州 > 萝岗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李先生与梅女士结婚后,两人将李先生婚前所住的宅基地院子重新翻建。后该房被拆迁,李先生夫妇共得到拆迁补偿款中80万元。2017年,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梅女士提出,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也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此,李大全坚决不同意,他提出,拆迁补偿的老宅基地是他的父亲从祖父那里“继承”来的,与梅女士无关,所以,拆迁补偿款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妻子参与翻建的农村住宅,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



  律师解答:本案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目前,在农村地区,妻子大多是从娘家村嫁进婆家村,其中一些媳妇没能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其法律适用相比城市商品房,更加复杂、特殊,涉及外来离婚媳妇的相关合法利益维护案件,也更加难以界定。按照我国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确定其是否对某份财产享有权益,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在本案中,梅女士在婚后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翻建,且拿出了翻建房屋时使用钱款的转账证明等,充分说明其对被拆迁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因此梅女士应当享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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