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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朋友借款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广州增城借款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04-15 10:27:43 浏览次数:63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亲属之间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转账方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2012年,辛某向其弟倪某账户先后转款500万余元。2013年,倪某与朱某离婚。2014年,辛某与丈夫于某起诉倪某、朱某,以前述汇款系委托保管为由主张返还。朱某、倪某称前述款项系用于合伙购买。

法院认为:①被告方就其主张的与辛某存在合伙购买关系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而保管合同系实践性非要式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辛某转账事实清楚,倪某虽未交付保管凭证,但该款系转账,银行记录清晰且辛某保有转账凭证,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倪某主张的合伙购买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辛某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

②于某在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虽未参与,但其基于与辛某夫妻关系,对涉案款项享有共同权利,且辛某与于某共同起诉,二人之间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于某主体适格。朱某与倪某虽已离婚,但保管合同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对保管合同知情且参与,倪某基于保管合同所负返还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朱某与倪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判决支持于某、辛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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