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南沙区房屋回购条款律师商品房买卖交易纠纷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南沙区房屋回购条款律师商品房买卖交易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3-16 16:01:15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广东知名房产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房屋回购的性质认定。

房屋回购条款约定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的一种合同约定,具体指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买卖商品房进行回购的约定。由于房屋回购并非我国现行立法明文规定,实践对其性质、效力以及回购价格标准认定不一。(1)关于房屋回购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属于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约定解除权,一旦开发商回购条件成立,开发商发出回购通知,双方合同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非典型担保,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了担保功能。我们认为,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房屋等交易活动中,故可以承认其效力,根据回购条款的约定予以处理。当然,实践中需要根据债务人未履约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是否具备、开发商主张回购的通知是否有效到达债务人等情形综合认定回购责任是否应当承担。(2)关于回购价格。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原价回购还是市场价回购,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因为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按照市场价回购后,回购人可以市场价再行出卖,对其利益并无损害。而对于买受人而言,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房价上涨产生的收益系房屋的自然增值,在交付后应归属于买受人,故按市场价出卖对买受人较为公平。另外,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按市场价回购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5年01月30日
UID:186475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