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萝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权律师 购房受骗维权法律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萝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权律师 购房受骗维权法律

更新时间:2016-04-09 18:32:30 浏览次数:125次
区域: 广州 > 萝岗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购买商品房商铺时发生纠纷怎么办?购房者如何维权?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1、问:哪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问: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享有何种权利?
答: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问: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的权利?对房屋修复及修复费用怎么处理?
答: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广州张静律师,本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纠纷,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欢迎咨询。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4日
UID:171633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