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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抵押贷款合同解除争议律

更新时间:2016-05-26 17:31:59 浏览次数:134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谁来偿还购房人银行贷款?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按揭抵押合同合并审理时,因开发商违约导致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开发商将按揭贷款及购房者应当赔偿按揭银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购房者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购房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诉讼地位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当购房人亦即借款人一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提起诉讼时,按揭银行为当然被告;当购房人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按揭银行主动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时,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购房者应当返还按揭银行已发放的全部贷款,上行按揭银行应当返还购房者已偿还的部分贷款及利息。由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在于购房者,购房者还应当向按揭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终可计入预售合同项下因开发商违约而致购房者损失的组成部分。不过,按揭银行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开发商违约而解除时,开发商本应将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的房款全部返还购房者,并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合并审理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徒生的风险,法院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开发商将按揭贷款及购房者应当赔偿按揭银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购房者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购房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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