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律师 征地补偿款争议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律师 征地补偿款争议

更新时间:2016-05-30 15:14:28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广州 > 萝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小姐和李先生婚后取得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因为性格不合问题,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共同财产。案中张小姐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张小姐能取得相应份额。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后从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保护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依法分割,张芳能取得相应份额。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本团队成员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分手财产返还等案件,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4日
UID:171633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