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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除租房合同纠纷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21-03-22 14:13:49 浏览次数:57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与广州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某公司(甲方)将xxx店铺(涉案店铺)租赁给曾某(乙方)作商业经营用途,租赁期限自开业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乙方装修免租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开业日止。租赁期内该商铺的开业日到2014年3月31日,月租金为2264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向甲方交纳相当于3个月原租金的保证金:总额共计14400元,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如乙方没有违约,甲方需将该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不计付利息。但乙方中途无故退出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无权收回,归甲方所有。甲方违约的,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曾某向广州某公司支付了入场费、保证金,并按时支付了租金及水电、空调费,但某公司于2013年9月强制要求曾某撤出涉案店铺,12月10日开始,曾某无法进入商铺经营。经查,某公司目前已注销。

曾某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400元、入场费22000元、12月份租金2329元,赔偿装修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探讨了《商铺租赁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经查询。本案涉案店铺无相关报建信息,故法院认为原告同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无效。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应当返还涉案店铺保证金、入场费以及原告无法在商铺经营后仍产生的租金。

因某公司现已注销,法院随后探讨是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查,某公司在2013年12月26日注销前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相关公司清算资料,显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但此时原告已针对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同时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实收资本为零”没有相应审计部门审计的依据,法院认为某公司的注销情况属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Y、曾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因被告X非公司股东,法院对原告要求X承担公司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能对商铺装修损失进行举证,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10000元缺乏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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