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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3-22 14:16:05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任某与曲某于2014年就一铺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三年,任某将其铺位做预包装食品用途经营使用。后因任某始终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手续,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现任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曲某立即返还租赁保证金8000元及利息、预付租金25000元及利息,赔偿合作损失费21000元及装修损失8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铺位分租协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租赁保证金及预收租金的《收据》两份、原告与案外人开店合作协议及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小票及银行明细等证据。

被告辩称:《铺位分租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返还义务。此外原告主张的合作损失费与被告无关。

关于《铺位分租协议》的效力问题。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该案中,被告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法院因此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关于租赁保证金8000元及利息、预付租金25000元及利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租赁保证金8000元及预付租金25000元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且可以返还,因此被告应将其返还原告。对于其中的利息,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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