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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租赁合同无效 租客索赔找律师

更新时间:2016-06-03 15:07:36 浏览次数:12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租客无法开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武某租赁某家电公司房屋用于开电玩城,合同签订后,武某多次要求家电公司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造成武某无法正常经营。武某与家电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家电公司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本案中承租人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合法有效。因被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直接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导致合同解除过错在被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损失。
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损失27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条“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原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虽然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租赁房屋的消防验收是原告开办电玩城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被告家电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电玩城开业前所需手续,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家电公司亦同意解除,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交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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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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