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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I白云区故意伤害哪些能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21-05-21 12:14:01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同德罗冲围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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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本案法医鉴定因违法而无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王乙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依据的是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构成轻伤乙级。但鉴定结论是“头面部皮肤裂伤(累计8.6厘米)”,即法医“检验所见”的右侧颞枕部6.1厘米加上上唇嘴角2.5厘米,累计8.6厘米。这种头部加面部的累计方式严重违反了“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的规定,并且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十三项对面部损伤另有规定: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的,构成轻伤乙级。

显而易见,所谓的法医鉴定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不符事实,法院不应采信。并且非常明显,受害人王乙头皮和面皮所受的损伤均不能构成轻伤乙级。既然受害人的伤情达不到轻伤乙级,那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显然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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