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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 广州天河区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6-16 17:12:26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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