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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意吸收金额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1-07-02 18:18:49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上下九地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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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显示的招商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有部分金额是客户续期后重复计算的,就是合同到期后客户继续续期,该金额就重复录入到表格里,也会算提成给员工,但是资金是同一笔资金,不能因为续期而计算双倍的资金。第二,有部分资金是已经返还给客户的,并没有造成该部分客户的损失。第三,公司除了吸收存款,也有卖保健品,有部分金额是卖保健品的,保健品也的确卖给了客户,公司和部分客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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