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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二手房买卖违约纠纷房产过户纠纷诉讼仲裁高胜率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26 09:39:02 浏览次数:60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沿江路线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一支专职办理房产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我们恪守“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力求以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为图省心省事,市民通过房屋中介买房,交纳的房款被中介公司老板卷跑。卖方拒绝协助买房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闹纠纷。法院判决卖家协助买家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2015年9月3日,李某作为房屋的买方,张某作为房屋的卖方和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出售其房产;李某和张某均同意由卖方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居间方的代收行为产生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9月6日,李某向某地产中介交付了房款400万元和居间服务费40000元,之后李某与张某同去办理房产更名过户过程中,张某提出没有收到某地产中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某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此时,李某与张某一同前去某地产中介公司,结果发现中介公司老板不见踪影,中介公司员工告知二人公司老板已经转移了代收的房款。买卖双方就是否继续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李某名下多次协商无果,到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效力,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由卖方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居间方的代收行为产生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基于该约定,张某与中介公司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收到房款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张某。李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张某在其受托人中介公司收到房款前提下,应该继续协助李某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至于张某未收到居间公司房款的主张应该由张某提起诉讼另案解决。法院后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完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代表认可该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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