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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缓刑减刑辩护律师高胜诉率

更新时间:2021-08-02 00:37:16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坑口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西洲北路185号,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以团队化的运作模式,在处理各类刑事案子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秉着为客户尽职的态度和自身的专业知识,本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提供律师会见、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取保候审、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缓刑等优质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专业刑事律师团队承办刑事案件,胜诉有保障。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刑事拘留期间,聘请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程序的初期,也是刑事证据尚未固定并形成完整体系的时期,这段时间侦查单位会频繁提审嫌疑人,不仅给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从嫌疑人的口中获取指控证据,尤其是获取有罪证据,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主要做的工作有如下几项:
1)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梳理案件信息及法律,让嫌疑人对案件本身心中有底。
2)会见时辅导嫌疑人如何与办案单位相处,尤其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被侦查单位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
3)会见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享有核对笔录以及有权要求添加、更改笔录内容、拒绝签字等权利,部分嫌疑人享有聘请翻译的权利,嫌疑人有权申诉、控告的权利,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
4)会见时对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告知家属在关心他,避免嫌疑人过于焦虑或紧张而影响口供真实性或影响其身体健康。
5)向办案单位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信息。
6)提出法律意见,包含不构成犯罪、罪轻以及罪名问题的法律意见。
7)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主要业务范围: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4.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 5.提交不予起诉,变更较轻罪名、量刑意见等辩护意见。6.提交代理意见(代理受害人)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从轻缓刑无罪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死刑复核阶段: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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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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