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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业合同律师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金赔偿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6-22 10:50:43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招志南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承包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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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558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概念
债的不履行,就是指债的当事人违反适当履行等原则,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 义务。
理论界关于债的不履行的适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根 本未得到任何履行,与债的不适当(不完全)履行相对应;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得到了履 行,但在履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要素上存在不适当之处。广义 的债的不履行,包括狭义的债的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此处如没有特别交代,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二)狭义债的不履行
狭义的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完全没有得到履行,也即债务人未作任何的给付行为。 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类:
1.预期违约。
2. 拒绝履行。
3. 履行不能。
(三)债的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可以体现在履行的每一个要素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部分履行
2. 迟延履行
3. 瑕疵履行
4. 一种特殊的不适当履行形态--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5. 其他不适当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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