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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6-30 13:26:54 浏览次数:97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业务范围:
本律师团队自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秉承“当事人的权益至高无上”的理念,现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承办了大量的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抵押担保纠纷、房产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侵权赔偿、投资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商业纠纷、企业并购、商业谈判等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违约形态及对应责任
1. 合同不能履行/根本违约
合同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如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皆构成不能履行。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在一般违约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不能履行或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1)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适用: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直接损失、所失利益)。(2)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享有单方解约权,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可以适用法定解除。
2. 合同履行不适当
合同履行不适当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部分不履行的,可以适用:(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2)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降价等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违约金比例);(4)赔偿损失;(5)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解除合同。
3.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的,适用:(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债务人迟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5)因迟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后,还可要求对方实际履行。
4.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达到不能实际履行的状态,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行使不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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