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房产买卖纠纷律师房产合同定金首付款退款纠纷高胜率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房产买卖纠纷律师房产合同定金首付款退款纠纷高胜率

更新时间:2023-03-27 12:50:13 浏览次数:7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秉承“诚信、尽责、专业、优质、” 的工作理念,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笃实的工作态度、丰富的办案经验,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权益,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商品房买卖案情简介
林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购房人交付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商品房,同时约定交付超过180天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人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天内行使约定解除权,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商品房迟迟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林某在某房产公司交房超过180天后的2021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等。
法院裁判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合同权利。《补充协议》关于解除权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天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限定为10天,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购房人的重要权利,应为无效。案涉商品房交付超过180天,林某依约有权解除合同,林某虽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10天内提出解除合同,因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遂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支持返还购房款等。
指引意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即开发商为与不特定的购房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目前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在签订示范文本合同的同时,开发商往往与购房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予以补充或变更。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协议》存在限制购房人主要权利、免除开发商义务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专业解决涉及房地产的各种法律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建筑工程、土地纠纷、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别墅买卖、商铺买卖租赁、写字楼买卖租赁、物业管理纠纷、借名购房纠纷、房产继承、离婚房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擅长全程陪购商品房、二手房、别墅,承担房产、物业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02月22日
UID:111300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