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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属于刑事案件I广州番禺区黄埔区刑事开庭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09 00:35:53 浏览次数:9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指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而引起的案件,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的;
(2)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3)抢劫案。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4)投放危险物质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含小口径)、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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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案。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经济合同案。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4)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的;
(15)贷款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6)票据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活动个人进行票据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7)信用证案。利用信用证进行活动的;
(18)信用卡案。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19)保险案。进行保险活动,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0)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1)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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