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民商事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多年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并结合谋略、技巧,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竭诚为客户争取了合法权益的利益大化。
民事诉讼案件关于举证
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非纠纷的亲历者,其对纠纷事实的确认只能通过在案证据进行还原,由此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有偏差、偏差的大小,都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程度密切相关。这一环节,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举证的积极性
首先,要注重举证期限,而非随心所欲地随时随地举证。其次,应积极主动举证,而非一推了事,一句“谁不相信我说的话谁去调查”来推卸自身应尽的义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若法官在当事人有能力调取证据之时却替代该当事人调取证据,势必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造成合理怀疑,有失中立的地位。
2. 举证的精准性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在“多”,而在“精”,能直接而充分地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即可。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诉讼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民事证据三性原则如下:
(1)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3)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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