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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1、因以移转债权凭证为占有的生效和存续要件,使顺序在后的质权人的产生几乎不可能,除质权人行使转质权,一般不存在质权竞存情形,使得质物的全价值由质权人把握,有力维护了质权人的权益;
2、债权质,尤其是证券债权质中,债权人持债权凭证可行使权利,不必像有体物担保那样,于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时,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实现债权;
3、因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无处分权,已身原因之外毁损可能性小,债权人的利益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质权保全问题。
债权的担保功能上虽有以上共性,却因担保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一般债权质,入质债权的实现,与第三债务人即入质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财产减少,降低其债务履行能力,质权人虽然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但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效果很难保证。这样,质权人为保证其质权的实现,需对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尽足够注意职责,无疑增加了质权实现的成本。一般债权质还存在设质范围窄、设定质权公示性差、变价不易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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