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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追加执行人执行异议专业律师

更新时间:2023-08-20 09:38:11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民商事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多年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并结合谋略、技巧,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竭诚为客户争取了合法权益的利益大化。
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因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分类
执行程序中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情形,涉及《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根据上述法条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2)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一、被执行人为企业、营利法人或公司等。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三、被执行人存在出资人、发起人、股东、清算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出资义务或股东与公司出现人格混同,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尽到清算责任等情形。申请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加上述出资人、发起人、股东、清算人等为被执行人,但由于这些人员属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法人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因此,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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