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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法律知识:
一、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条件
1. 根据前述法律依据的条文可以看出,要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均要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这一要求体现在实际程序中即为法院往往要求原执行案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手段被执行法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据此也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2. 公司股东认缴资本尚未实缴到位或原股东尚未实缴到位即转让股权。
3. 已经提出过执行行为中的异议并且经法院审查后作出了相应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或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对此裁定不服的均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确定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基础往往是原以公司为被告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无论是执行阶段异议行政行为还是以执行异议为由的异议诉讼,其管辖均与原执行案件管辖一致。
三、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据准备
执行异议一般所需准备材料如下:(1)原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2)原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3)原执行案件被行人公司的工商详档;(4)对执行行为的行政异议裁定书;(5)若为股东,考虑准备公司尚有可供执行财产,自己已完成实缴或在转让股权时公司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尚未发生等行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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