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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难点
(一)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区分难
司法实践中,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界定一般不存在争议:分配方案的制作和修正由执行实施机构作出;分配方案主体资格的异议由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分配方案实体争议的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审判部门审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执行分配中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进行准确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当事人针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实体争议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形。如何准确区分分配方案的执行异议程序和实体争议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
(二)分配方案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债权人能否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对参与分配及其异议程序作出系统规定,第513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清偿方式作出规定。从该司法解释的体系判断,企业法人不适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考量,根据《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以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三)债权受偿范围认定难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债权人、被执行人等多方利益,法律条文涉及《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公司法》等多项实体法律规定,但现行法律对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中税费、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的受偿范围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认定债权受偿范围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四)债权受偿顺序认定难
《民诉法解释》第510条按照执行费用、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的基本位阶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受偿顺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中,同一性质与多种性质债权之间的分配顺位错综复杂。如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多个债权之间如何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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