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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3-11-21 14:57:54 浏览次数:4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自己,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别:

(1)以委托投资理财方式给高额回报的

(2)利用民间组织、协会吸收资金

(3)以销售酒类、食品类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吸收资金

(4)以投资建设工程、大型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5)以加入公司,投资取得股权为名吸收资金

(6)以销售保险为名吸收资金。

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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