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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09 00:45:53 浏览次数: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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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何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2000元起至5000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极其巨大”,从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解释》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1) 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受到敲诈勒索行政处罚的;

(3) 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4)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威胁敲诈勒索的;

(5) 以黑恶势力的名义敲诈勒索;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特殊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

(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解释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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