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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 一年内可以撤销 广州婚姻法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13 18:35:33 浏览次数: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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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确立了无效的婚姻制度,而且确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赋予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有一个案例:李小月经介绍,王二。当他们次见面时,他们对彼此感觉很好。经过一段时间后,李小月发现王二经常和不三不四的人来往,王二的一些习惯使李小月难以忍受。李晓月提出分手,王二拒绝了,并威胁要伤害李晓月的父母。李晓月怕伤父母,只好到王二登记结婚。半年后,李晓月在朋友们的劝告下,打算结束这段婚姻。但一个难题就在李晓月面前。为了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李晓月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是提起离婚诉讼还是向法院撤回婚姻?在上述情况下,李晓月应要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规定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指被害人在婚后一段时间内,因违反双方自愿原则,不符合确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婚姻,与无效婚姻一样,可撤销婚姻不同于离婚。婚姻被撤销后,即法律从一开始就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离婚是解除现存的有效婚姻。其前提是承认现有婚姻的有效成立。因此,它们在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上是不同的。
受胁迫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
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胁迫结婚”是指婚姻的一方或者另一方对另一方构成威胁或者损害。违背他的意愿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威胁,也可以是精神威胁,如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威胁等。
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
建立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胁迫成立的婚姻可以撤销,但只有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其他任何个人,包括可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均无权申请撤销婚姻。也就是说,法律只赋予那些没有自由选择婚姻的人再次选择婚姻的权利。
一年内申请有效
法律赋予被胁迫方重新选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时间的限制。《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被胁迫的无人身自由限制的一方应当申请撤销婚姻。自与对方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也有人身自由限制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被胁迫的一方无权申请撤销婚姻。同时,婚姻从一开始就生效了。离婚是解除婚姻的途径。
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由于撤销婚姻也是对现有婚姻的根本否定,撤销婚姻也应有一定的性。在我国,当事人本人不能任意取消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解除婚姻。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有夫妻共同生活习惯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判决不成立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裁定。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但是,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存在差异。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一方被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等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形;
(二)撤销婚姻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婚姻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无效婚姻一经提出,不影响婚姻的无效;
(三)可以撤销的婚姻,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无效婚姻的双方,不论有无过错,除婚姻双方以外,还可以提出撤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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