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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广州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14 20:53:29 浏览次数: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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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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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教师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要教师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所以,如果教师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学校应当安排补休。
问:超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如今教师们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工作强度越来越大。除了常规的授课外,还需要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家访、安排早自习等工作。学校由于教师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很多教师也不好意思跟学校提出,都是义务加班。教师职业比较特殊,要区分教师的工作是否属于超时工作比较难界定。另外,每年寒暑假的安排也是从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教师平时可能超时工作的情况。当然,如果是学校出于特殊情况,指定要求教师们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平时的超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还是得看学校的相关制度。
问:吃粉笔灰致病是职业病吗?
教师工作强度之大,使很多教师的身体都拉响了红色警报。教师工作过程中,长时间站立、吃粉笔灰、大声讲话,导致了很多教师患上了静脉曲张、咽喉炎等慢性疾病。有人就提出,教师由于工作原因患这些慢性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呢?目前国家职业病目录范围内,并没有以上提到的这些慢性疾病。希望将来立法层面能够关注到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办法。也希望学校能够更关注教师的职业健康,合理降低工作强度。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问:师道尊严受挑战,怎么办?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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