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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怎么判 广州天河区抢劫罪案件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15 12:43:55 浏览次数:3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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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或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谓,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拔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刑事责任主体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量刑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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