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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补偿金纠纷加班费工资纠纷广州劳动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6-09-06 11:16:09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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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但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完善人事规章制度,帮助企业改变现有机制,以便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拟定相关的实务规则,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2、代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3、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4、协商谈判文书代笔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与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服务,如保险、医疗等; 6、以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形式为公司企业提供服务; 7、其他。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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