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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黄埔区

更新时间:2016-09-06 19:35:01 浏览次数:124次
区域: 广州 > 萝岗
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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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评析】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时,相关股东没有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发生的公司清算纠纷。《公司法》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种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本案是股东提出清算申请,表面上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清算申请的主体要求。如何处理呢?如果法官机械的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只有债权人才可以提出清算申请,就很可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进而判决驳回。但主审法官深刻理解《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发展出相应的裁判规则:即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一、公司清算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清算是指当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清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要进行公司清算,是因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公司存续时,必然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此与相对人产生各种关系,如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公司职工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和税收法律关系等。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丧失市场交易主体资格,需要退出市场时,必须首先对这些关系进行清理,把公司的各种债权债务彻底清结,剩余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终使上述各种关系归于消灭,才能保证在公司解散后不会遗留任何后遗症,进而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否则,公司不经清算就随意解散或退出市场,就会遗留大量的纠纷,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处于经常的不稳定状态。
  二、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制度,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经清算就随意解散或退出市场,就不能偿付公司所欠下的各种债务,实际上受损害的是公司的债权人。所以,《公司法》规定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公司清算以后,剩余财产也可以分配给股东,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股东申请清算可以实现上述目的。一般情况下,当债权人知道债务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又不依法及时进行清算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过清算,使自己的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得以实现。但有时,债权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知道债务公司已经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也不知道公司没有依法及时进行清算,从而无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提出清算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同样可以督促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依法有序的退出市场,进而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试想,如果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其他债权人又不能提出清算请求的话,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还会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那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四、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清算被司法解释所肯定。2008年5月12日,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是2007年11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确立的“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的裁判规则,在半年后被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充分表现了主审法官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严谨态度。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弥补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足,明确了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扩展了可以申请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下,相关股东恶意不进行清算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债权人因为情况不明而没有申请清算的问题,进而使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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