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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离婚协议的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6-15 10:44:27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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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多时候,由于夫妻之间不懂法,以为协议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写,却不知道有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超出这个范围的协议内容均是无效的http://www.la***/cixi。

  有的夫妻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加上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的条款,实际上,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同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而倘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生育条款,这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由于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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