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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如何处理生活中的彩礼纠纷

更新时间:2017-07-10 11:17:29 浏览次数:9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现阶段,彩礼纠纷问题日渐成为大家生活中探讨的热点,随着离婚率的增加以及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彩礼问题也从而日渐突出,一旦男女双方结婚不成或者离婚,那么彩礼问题便是永远无法回避的,其实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给女方彩礼的,这只是地方习俗,但是关于彩礼的返还却是有具体的法律说明的http://www.la***/dongguan。

  一般来说,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那么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那么可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则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除此之外,解除婚约,应当认为是解除条件的成就,在双方合意解除婚约的情形下,除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应当认定彩礼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这也是符合社会观念以及一般习惯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上,还应当考虑彩礼金额的大小,如对于数额较小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可以引入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如对于给付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对于因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则可采取全额返还的方式。

  彩礼的返还适用于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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