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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签订购房合同未过户 一房二卖起诉赔偿
2009年2月11日,陈女士某开发商签订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将剩余房款以现金方式交给开发商,等待交房。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陈女士发现开发商已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2011年3月7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673850元。
结果:开发商退还房款还需一倍赔偿;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条款齐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因该合同未约定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故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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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房屋已经另售他人,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解除陈女士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陈女士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损失67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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