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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行政合同的订立原则

更新时间:2017-10-13 16:25:19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因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重身份,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http://www.la***/xuzhou。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以及单方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而行政合同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来说,行政合同主要有公开竞争原则以及全面履行原则,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可以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为增加,使经济管理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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