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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7-10-23 15:12:34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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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平时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以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对于效力方面也是较为明显的http://www.la***/shenyang。

  合同终止仅仅只是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不仅能够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而且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此外,这两种权利专属也是不同的,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而解除权为专属权,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而移转给他人。

  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两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两者的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并且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除此之外,两者的发生条件并不相同,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的各种情形,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既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其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才会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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