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茗记甜品经销商的违约处理通知 (公示)
艾迪文先生:
身份证:430104198903071211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尖山村小石塘组16号
您与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茗记甜品经销商协议书》因您本人严重违约,经双方友好协商已于2014年04月02日解除。
根据协议书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您应于解除合同7日内拆除并销毁所有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灯箱、门面牌匾、宣传画等物品,并拍照交给甲方(茗记)备案。再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乙方(经销商)需将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赠品退还甲方,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此,我司在与您解除合同时已明确提出并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但您却未依照约定的时限完全拆除有关茗记甜品企业标识的物件,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书》和《解除合同协议书》。
因此,我司在此郑重通知,您的余款一万元因违反约定本公司将不予退还,并由您承担对本公司商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叁万元违约金。请您在收到本通知的三日内将款项交付到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部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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